(苏州)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瑞兰海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9 10:13商业秘密网
另查明,关于本案,华盖公司委托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并约定华盖公司向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3000元。2013年8月7日,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向华盖公司开具了2000元的公证费发票。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是否享有相应的著作权,能否提起本案诉讼;二、瑞兰海斯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华盖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如果实施了,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五)摄影作品;……。本案所涉的六幅图片,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涉案六幅摄影作品公开刊载于华盖公司网站,在图片上均有“gettyimages”字样的水印,并有相应的版权声明,故在瑞兰海斯公司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华盖公司根据授权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应著作权,可以提起本案诉讼。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瑞兰海斯公司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其微博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华盖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瑞兰海斯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拍摄的难易程度、瑞兰海斯公司使用图片的用途及宣传作用的大小、侵权作品的数量、瑞兰海斯公司的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也可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华盖公司主张律师费3000元,虽举证了代理合同,但未能充分证明该笔费用确已发生,对于公证费,因公证费发票日期与实际公证时间有所偏差,发票亦未注明具体公证编号,不能确认该发票金额为涉案公证书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故本院综合案情对于华盖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进行酌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瑞兰海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六张摄影作品;
二、被告苏州瑞兰海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元,由被告苏州瑞兰海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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