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美伊娜多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9 10:10商业秘密网
2、四张网络截屏打印件,证明美伊娜多公司在微博中使用图片的大小一般不超过0.1兆字节;
3、十张网络截屏打印件,证明美伊娜多公司在微博中使用的涉案图片在华盖公司的官方网站上所公布的价格低于华盖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
原告华盖公司对被告美伊娜多公司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对原告华盖公司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因被告对证据1、2、3、4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因具体图片不同,且使用方式、用途、使用对象等亦有差异,图片价格也有差异,故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对被告美伊娜多公司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因本案属著作权侵权法律关系,美伊娜多公司与第三方所签订的相应服务合同系其与第三方的关于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故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2、3,因其系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其在本案中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综合本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的认证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4年2月10日,美国GettyImagesInc.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其已指定华盖公司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明确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华盖公司是唯一有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或刑事)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其知识产权的侵犯。附件A中包含了Stone、BrandXPictures、Stockbyte、Photodisc、DigitalVision等品牌。
2013年8月7日,华盖公司向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申请网上保全证据公证,华盖公司代理人在公证员面前进行了如下操作:进入美伊娜多公司的新浪微博,在该微博中发现有十张相应的图片,内容分别为脸上有泡沫的女人脸、沾有颗粒物的嘴唇、装有水的杯子、在吃食物的女人、捂住嘴的女人、三个心状的物体、坐在一男子肩膀上的小女孩、被购物袋围着的躺在沙发上的女人、正在洗脸的女人、四位站在一起微笑的医生。进入www.gettyimages.cn网站,分别输入84437621、200284841-001、78396786、56570369、dv090045b、57563647、medfr19178、72983291、skd259600sdc、56384187的编号,可以搜索出相应的图片,在图片上均有“gettyimages”字样的水印,在图片下方注有如下版权申明: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经比对,上述图片与美伊娜多公司新浪微博中所发现的对应的图片内容相同。
另查明,关于本案,华盖公司委托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并约定华盖公司向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是否享有相应的著作权,能否提起本案诉讼;二、美伊娜多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华盖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如果实施了,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五)摄影作品;……。本案所涉的十幅图片,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法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涉案十幅摄影作品公开刊载于华盖公司网站,在图片上均有“gettyimages”字样的水印,并有相应的版权声明,故在美伊娜多公司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华盖公司根据授权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应著作权,可以提起本案诉讼。(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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