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陶珍菊复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9 09:32商业秘密网
三、被告陶珍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09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陶珍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起诉时预交,被告陶珍菊应连同前述判决的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培民
代理审判员 黄 俊
人民陪审员 曾 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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