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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玉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6 15:2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2012年12月3日,美的股份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授权美的销售公司在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其全部注册商标,并有权就侵犯“美的”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以美的销售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2013年7月17日,美的 销售公司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依法变更企业名称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美的股份公司使用在风扇、空调器上的部分商标曾于1999年1月5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使用在空调、电风扇上的第1523735号商标于2010年10月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另查明,2013年8月27日,常熟工商局对位于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碧溪东路(澄达加油站对面)张玉琴经营的电器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一台“美的”慧影系列浴霸及两台型号为C21-SK2015的“美的”品牌电磁炉。在该电磁炉外包装盒上印有“”、 “”等图样,电磁炉实物正面的面板及控制区印有“”图样。经常熟工商局调查,涉案电磁炉系被告张玉琴于2013年8月以每台190元的价格从他处购进后存放于涉案店铺对外销售。经美的股份公司委托的人员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2013年9月25日 ,常熟工商局出具常工商案字(2013)04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上述电磁炉与浴霸,并对被告张玉琴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又查明,位于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溪东路(澄达加油站对面)的涉案店铺系张玉琴个人经营,工商登记经营面积为180平方米,登记资金数额为人民币3000元,经营范围包括家具、电器及五金零售。
  本院认为,核准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及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美的销售公司通过授权取得了涉案第5478888号等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与获得赔偿。美的咨询公司系由美的销售公司经工商变更注册登记而来,在无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美的咨询公司依法享有美的销售公司通过 授权许可所取得的相关权益,其使用涉案商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有权就侵犯“美的”品牌系列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
  另外,涉案商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享有权利的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在外观上一致,且均使用在电磁炉这一商品上,该标识的使用,均未得到原告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授权。因此,涉案商品应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张玉琴作为涉案店铺的业主,在其店铺内销售涉案商品,且未得到权利人的相关授权,亦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对于被告张玉琴应当承担的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告方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被告张玉琴也未向本院提交其获利情况,故本院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被告经营的店铺规模及可能给原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综合予以确定。对于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根据相关制止侵权行为需要费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被告张玉琴的涉案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玉琴立即停止对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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