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市创亿佳信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孙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陆金保
审 判 员 徐宇红
代理审判员 金连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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