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2)
被告人金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陆金保
审 判 员 徐宇红
代理审判员 金连涛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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