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保护你,新闻作品版权(2)
发布时间:2015-05-26 11:24商业秘密网
对时事性文章采写者个人来说,采写工作也是一种劳动,劳动者的权利应当得到承认和尊重。实际上,新闻作品一经刊用,作者就可以获得稿酬,并在新闻上署名。但是,采写者只能像一般的财产交易那样一次获酬,而不能像著作权人那样,在以后每一次使用中都有权获得报酬。现在有的人以专事摘抄新闻为业,作为自己的作品到处投寄牟取稿费。这不仅意味着新闻作品真正的采写者、编发者的劳动成果被他人攘夺,而且由于辗转传抄难免出错,受众不知新闻的出处而无从查考,以致以讹传讹。
对于新闻单位来说,其自身也是一种产业。新闻单位投入很多人力、物力和其他资源,它的主要产品就是新闻,如果不从新闻的产出中获得回报,那么任何新闻单位都是难以为继的,遑论发展。目前,媒体之间相互使用对方新闻稿处于无序化状态。
因此,考虑到采写时事性文章的劳动付出、采写与传播特点,这种允许“合理使用”的规定的确弊端良多,而应予以纠正和完善。
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三原则
与《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作品一样,新闻作品同样是智力劳动成果,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既要体现对作者智力劳动和独创性的尊重,同时,新闻作品又有其特殊性,因为国家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媒体的社会责任与功能。基于以上两个基本的价值判断,笔者认为,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新闻作品原则上应具有著作权。从新闻采访写作的全过程看,新闻作品中凝聚着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当然,不同作者针对同一题材进行采写的新闻作品的智力劳动与创造性有大有小。但是,判断作品“独创性”的标准是“有无”,而非“大小”。所以,新闻作品具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要件,原则上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是作者的专有传播权应适当限制。专有传播权是指新闻作品的作者对其已在新闻媒体上发表的作品享有独占控制权,未经其允许,其他媒体不得转载。报道新闻、传播信息是新闻传播的基本功能,是其他功能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笔者建议将新闻转载作品使用问题的内容修改为:“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
三是根据不同新闻体裁给予不同保护。由于不同文体的新闻作品的创造性大小不同,因此,对不同新闻作品的著作权设定,应根据不同体裁有所变化。简讯不宜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其他类型的消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只不过出于新闻传播的需要,应该对作者的专有传播权加以限制。再如新闻评论,它是作者个人思想、观点与情感直接、与众不同的表现,其他媒体在转载时可以不经原作者允许,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新闻照片作者也应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被传播后获得报酬的权利。(作者:柴春元,来源:中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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