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影视作品的法律保护(2)
发布时间:2015-05-19 15:59商业秘密网
(二)进口供音像制品出品的境外影视作品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指定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经营;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以音像制品出版方式引进影视作品,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中国音像协会具体办理。
此外,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其著作权事项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该登记业务现由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具体办理。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由于境外影视作品进行交易和维权时,相关方对法律手续的要求不同,而进口审批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标准和政策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多变性,因此,境外影视作品在中国境内进行传播,还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尽量提前办好作品的版权认证手续。由于版权交易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如果缺乏具有较高公信力的权利证明,将会提高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功率,一旦发生侵权盗版,维权起来也比较困难。国家版权局指定香港影业协会、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等机构可以对其会员的作品进行版权认证,并且该认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提前做好版权认证,对于作品的有效交易和依法维权大有裨益。
(二)关注政策变化,并选择合适的影视作品通过合适的途径传播。比如,影院放映进口分账大片每年有20部的配额,但通过版权买断的方式放映的进口影片不纳入配额限制;国家广电总局最新规定,引进境外影视剧长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0集,并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禁止引进涉案题材影视剧。如果能够熟知相关政策、并紧密关注政策变化,选择合适的影视作品通过合适的途径传播,将会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最大化。
(三)注重利用行政和刑事手段,打击盗版、合法维权。中国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实行的是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双轨制”,在目前司法诉讼过程长、要求严、判赔低的现状下,可通过向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投诉的方式,请求查处侵权盗版者,以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此外,对于盗版特别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可以通过刑事手段进行制裁。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近年来采取行政和刑事手段打击侵权盗版,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果。其他境外权利人和权利人组织可以学习和借鉴。
总而言之,境外影视作品的权利人和代理人要尽可能了解和熟知中国有关影视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有效促进境外影视作品在中国境内的版权交易和广泛传播,依法维护和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作者:朱立新,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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