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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行的新趋势与版权保护的再思考(3)

发布时间:2015-05-19 15:39商业秘密网

  三、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的发行方式,典型的体现为以纸质载体为媒介的发行和网络传播两种模式,随着电子阅读器的普及,电子纸技术的发展以及3G网络发展的拉动,目前电子阅读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据清科研究中心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电子阅读器市场销量达24.91万部,而中国移动也于今年5月份宣布其手机阅读业务正式商用,移动已经联合了包括汉王、华为、大唐电信、方正及美国公司Firstpaper在内的5家终端厂商,在这些公司的电子书设备里内嵌TD-CDMA模块,使得用户可以3G在线阅读或者下载书籍[8]。
  随着电子阅读的普及,传统的报刊书籍的发行模式大大受到挤压,根据权威机构预测,2015年中国90%的书籍报刊都会被数字发行取代。这个数字乍看有些夸张,根据我们已经形成的阅读习惯,纸质内容无疑更加易于阅读,但如果未来的一代人从小就使用电子书,电子读物占到90%甚至更大的比例也并非天方夜谭。与传统阅读模式相比,电子阅读至少有以下几点优势。首先,电子内容具有便携性,以亚马逊的Kindle 2电子图书阅下载23万本图书、报纸、杂志和1000个博客,而近来由人民日报社金报电子出版中心推出的读物《向网吧说“不”--青少年成长必读家庭图书馆》,共汇集了9800多册图书及9000套最新中小学试题。这套读物如依照传统纸制书籍计算重量约为10吨,放置在书架上约占用近500平方米,相当于一个中型图书馆,而电子版本却仅仅只有12张光盘[9]。其次,电子书可以进行检索,面对海量的信息,有效的筛选和过滤信息至关重要,当我们急需获得某项信息时,从一整个图书馆中迅速精确检索到主题相关的内容是难以想象的,但电子内容却可以通过设备很快的做到。
  四、软件作品
  传统的软件商业模式是通过发行权实现的盒装软件销售模式,该模式通过光盘等载体的销售来实现软件作品的销售,微软无疑是该模式最为成功的代表。第二种模式通过网络传播权来实现,该模式下,软件的下载一般是免费的,软件提供商通过销售安装或使用过程的授权码实现盈利,目前我们熟知的各种杀毒软件基本上都是通过这种模式来运营。第三种方式叫做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软件即服务),该模式是云计算的典型应用方式之一[10],也通过网络传播权来实现其价值,与第二种模式相比,用户无需在本地下载和安装软件,只需通过浏览器以类似在线看电影听音乐的方式即时调用软件而实现在线使用。可见,SAAS模式还原了用户对软件的最基本也是最简单的要求,不是光盘,也不是下载或安装,而是软件的随时随地的接触和使用,在该模式下,软件提供商也不再通过作品的复制和发行盈利,而是通过软件提供服务进行盈利。现阶段,谷歌以及腾讯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代表,该种模式与前两种模式相比,由于用户每次都是即时调用软件,软件提供商更新维护软件的成本被大大降低,软件提供商不再需要去大范围的更新其已发售的软件,只需要维护其服务器端的一份软件就足够了。而软件由于变成了服务,对软件的保护也就变成了对用户身份的有效识别,因此该模式也能够有效防止传统盗版行为的发生。也许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谷歌大力推广云计算和商业软件的在线化,其推出的Chrome浏览器, Chrome OS,在线Office等系列在线商业软件清晰地体现了其通过在线软件来实现和微软竞争的商业意图[11]。
  但另一方面,该模式在防止盗版技术的同时,也给我们现有的版权制度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传统模式下对软件的保护主要是对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的保护,非法复制、修改等侵权行为也主要针对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进行,SAAS模式下,由于无需对代码进行复制即可实现软件作品的使用,侵权的形态也相应的转化为仅针对内存中的代码进行修改。内存中的代码属于目标代码的映射,但往往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且软件进程中还包含调用的系统动态链接库,因此,在修改权侵权的认定中产生了一定的争议。百度与珠穆朗玛侵犯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一案3中 ,法官已率先对网页作品的动态修改问题进行了论述,认为“在互联网环境下,修改他人作品的方式既可以静态修改,也可以动态修改,既可以本地修改,也可以异地修改。同时,既可以直接修改,也可以间接修改。”。类似问题的司法定性在SAAS模式下将会涉及软件著作权人的核心利益,需要我们的司法解释或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修改中给予回应。(作者:司晓,来源:《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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