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的困境(2)
发布时间:2015-05-19 14:50商业秘密网
第四种计算方法的举证难度在于,要以专利许可费作为确定赔偿额的参考依据,该专利必须已经实例了许可并且该许可合同已办理可备案,同时该许可合同还必须已经实际履行。显然,大部分专利并不符合该条件,其或者没有实际许可,或者许可合同没有办理相关的备案或公证手续而无法在真实性方面接受对方的质证。
基于上述原因,绝大部分专利权人无法充分提供适用上述四种计算方法之一所需的证据,所以,法官也只能依据自由裁量权,结合各种可考量因素,大致地在法定范围内确定一个赔偿数额。但是,从上述分析也可以看出,其举证责任的完成并非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只要权利人能够将与举证相关的内容纳入专利日常管理工作中,注意相关证据的形成和保存,在真正发生专利侵权争议时,就必然能够拿出充分有力的证据,从而在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境地。
专利维权不仅是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其法律规定,尤其是关于举证责任方面的内容更为复杂微妙。虽然当前中国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逐年上升,但是,专利权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技巧却并没有随之提高。为能更好地维护其权利,专利权人在追求技术创新、提高专利数量和质量的同时,更需要提高其专利管理水平,培养维权意识,及时获取和保存相关证据。只有这样,专利才能真正成为其强大的商业竞争武器。(作者:钟少平,来源: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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