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剪刀案看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的判断(2)
发布时间:2015-05-19 14:33商业秘密网
在本案中,从上述图中可以看出,有效外观专利权的产品由剪刀把和剪刀片两部分组成;剪刀把底端由两个相等大小的椭圆形环手指孔组成,手指环由外环,内环两部分组成,其中内环呈深色,外环呈浅色,两个椭圆形手指孔相切子中心部位,并形成一个接点;手指环向上延伸形成两个竖直形状套柄,两个套柄包裹住两个剪刀片向下的延伸部分:两个剪刀片露处的部分呈三角形,相交于中轴部分。相比之下,被诉侵权产品显示的外观设计为:产品由剪刀把和剪刀片两部分组成;剪刀把底端由两个相等大小的椭圆形环手指孔组成,手指环由外环,内环两部分组成,其中内环呈深色,外环呈浅色,两个椭圆形手指孔相切子中心部位,并形成一个接点;手指环向上延伸形成两个竖直形状套柄,两个套柄包裹住两个剪刀片向下的延伸部分:两个剪刀片露处的部分呈三角形,相交于中轴部分。整个剪刀片上有彩色图案,连接两个剪刀片的圆形铆钉上面有凸起的弧形线条。所以,两者的主要区别为:被诉侵权设计的整个剪刀片上有彩色图案,连接两个剪刀片的圆形铆钉比专利产品的大,且铆钉上面还有凸起的弧形线条。由于剪刀一般是由剪刀把和剪刀片两部分组成,剪刀片所占的比例通常都相对较大,属于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分,因此在剪刀片上设计有彩色图案,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从而,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判断,侵权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剪刀片上的上述差异已经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的实质性差异,故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
应该注意到的是,该判决是按照老法来判定的,2010年新修订的专利法对相同相近似的判断标准进行了修改,改为相同、实质相同和不具有明显区别,但其总体的判断精神还是一样的。(作者:钟少平、胡强,来源: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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