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著作权法保护浅析(2)
发布时间:2015-05-19 14:28商业秘密网
其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较短,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相对较长,对于专利已到期的外观设计,在符合著作权法的条件下,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三,著作权法对于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没要求,仅要求作品系独创的,因此对于那些不具备新颖性的外观设计来说,可以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
当然,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排斥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即在保护期限内权利人享有独占的对专利技术的垄断权,以最大限度的防止他人实施该技术方案。而著作权并不排除其他人独立创作的相同或近似的作品,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垄断性和保护效力强于著作权。
因此,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各有利弊,权利人应根据自己的知识产权性质和类型,针对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护途径。(作者:黄志娟,来源: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
- 上一篇: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 下一篇:“时事性文章”应该有著作权保护!
相关阅读: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