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走上正轨(2)
发布时间:2015-05-19 14:24商业秘密网
二、司法层面对驰名商标正确认定和保护的指导
1、民事诉讼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针对前文所述驰名商标的异化和滥用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驰名商标民事纠纷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被动和个案认定原则。
同时,为了防止驰名商标持有人利用司法认定滥用驰名商标,该解释还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另外,针对问题比较严重的以认定驰名商标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的现实情况,该解释确定了排除民事诉讼证据自认规则的一般原则,仅对曾被认定为驰名的商标且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情况规定了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民事纠纷司法解释》所体现的驰名商标的被动和个案认定以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为案件事实认定的指导原则也已为前述《商标法》(2013)所确认。
2、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意见》”)规定对于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可以参照《驰名商标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同时,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的保护范围,《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意见》特别规定了与商标驰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以避免驰名商标权利人滥用驰名商标追求在更多不相类似商品上扩大保护以实现对商标的不合理垄断。
另外,为适用《商标法》(20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发布了《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该指南第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等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处于驰名状态的,应予采信”。这一规定赋予了两法院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对驰名商标证据认定的灵活性,不再机械地排除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后出现但是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驰名的证据。这一规定有利于驰名商标权利人的举证,使其不会直接因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的驰名状态证据不足而丧失驰名商标认定和获得保护的机会。
该指南第2条还针对是否构成《商标法》(2013)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对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的认定顺序做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先审查认定驰名状态的一般原则。该条规定“。。。原则上应当首先确定请求保护的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状态;在能够认定的情况下,再对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理由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进行认定”。这一指导原则统一了司法审查实践中的不一致观点和做法,有利于今后对该类案件事实审查认定流程的统一化和标准化。
结语:虽然纠正对驰名商标的异化和滥用并非一朝一夕,然而,从驰名商标保护的最新发展趋势可以看出,无论从立法、司法还是行政层面,都在努力向社会传达对驰名商标的正确认识和保护理念,使驰名商标保护回归理性和正确的方向,其实际效果是值得期待的。(作者:李伟峰,来源: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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