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大修 不正当竞争或遭天价处罚(2)
发布时间:2015-05-19 13:37商业秘密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认为,由于执法主体不明确,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由于缺乏明确的执法分工与界限规定,重复执法和相互推诿的现象常常出现。
对此问题,修订稿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除了明确执法部门之外,修订稿还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吴景明认为,修订稿不但统一了执法主体,也使得执法尺度统一,有利于增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此后,多部相关法律出台,造成部分法律条文之前重叠、冲突。如何协这些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是此次法律修订的重点之一。
修订稿中,将权利人(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界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王海军律师认为,此规定很好地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竞业禁止规定衔接,通过保护商业秘密来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商标法》《招标投标法》《律师法》等行业监管法,也涉及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问题。一位参与修订稿制定的专家透露,这都需要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来协调多部法律之间的关系,此问题正在进一步研讨之中。
加大处罚力度
实践中,执法手段薄弱、行政措施不力,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软肋。
曾经有这样的案例,甲航空公司向工商机关举报乙航空公司,在某报纸上发布的广告中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甲航空公司的商业信誉,给甲公司在该地的经营造成很大损失。但在处理该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发现如何认定乙公司的“违法所得”十分困难。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于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幅度。乙公司发布的该虚假广告费用只有300元,如果按照《广告法》处罚的最大幅度只是1500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最高额度也只有二十万元。但是与甲公司数百万元的损失相比,行政处罚力度上明显不足。
雪花啤酒是目前国内啤酒品牌前三强之一,今年8月份,雪花啤酒因恶性竞争被河北省承德市工商局处罚,但是罚款金额仅为2万元。与此相对的是,2009年,欧盟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英特尔公司开出了一张10.6亿欧元的“天价罚单”。罚款数额相当于2008年英特尔公司净利润的近1/3。
吴景明认为,最高限额二十万的罚款已远远不适应目前的执法需要,难以对一些违法获利丰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同时,在执法中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是一个难题。修订稿中,对于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的罚款大幅度提高,采取最高限额二百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吴景明认为,以往在难以认定违法所得时,企业面临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但是现在罚款最高限额提高了十倍。违法所得被认定时,还将面临最高五倍的处罚。这大大提高了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本。
虽然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权,但是由于缺少扣留、查封、强行划拨等强制手段,造成了执法部门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执法力度不够。
修订稿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查封、扣押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财物和证据,查封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场所;同时可以查询被检查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通知银行对其存款暂停办理支付。
如果对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不配合调查,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作者:许浩,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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