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岛竹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19 10:02商业秘密网
四、2012年8月8日,青岛市工商局市南分局浮山工商所出具情况说明,称:2012年3月15日上午,我所接媒体记者电话,反映有顾客在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满堂香茶叶专门店购买价值62400元“正山堂”金骏眉茶叶产品为假。该所工作人员到场听取了消费者及商家的说法,询问了青岛供应商,答复称该茶叶并非从其处进货。经该所工作人员电话核实厂家福建武夷山国际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该厂确认消费者购买的“正山堂”金骏眉茶叶系该厂产品。该所工作人员刮开防伪编码并接通防伪电话,语音电话答复为真品,顾客表示是真的就不退了。
以上事实有注册商标证、经销协议、工商登记材料、律师函、购物发票、照片、www.lapsang.cn网站截图、工商所情况说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经本院质证、审核,可以采信。
原告另提交青岛天地一家茶苑说明,内容为“元正”、“正山堂”茶叶产品正规授权经销商都可以在福建武夷山国际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的网站上查询到。该茶苑被授权经销正山堂金骏眉。2012年厂家对正山堂金骏眉在青岛的零售定价为每百克2400元左右,经销商再按照茶叶克重和包装盒的价值来确定不同包装礼盒产品的价格,该茶苑正在销售的100克装白罐正山堂金骏眉零售价为2400元。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该品牌茶叶产品在该店铺的售价,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处销售的“正山堂”茶叶产品虽没有取得福建武夷山国际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或被告授权,但经工商部门核实并非假冒产品,商家销售非区域经销商处进货的商品及标价高于区域经销商定价的行为均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竹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文
人民陪审员 范 伟
人民陪审员 于桂珍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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