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实践(4)
发布时间:2015-05-18 15:37商业秘密网
如果在上述等待期内收到了被投诉人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进行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的正式文件,注册服务机构则根据以下情况决定下一步的行动:第一,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的一方已经撤回起诉或投诉,或者有关起诉或投诉已被驳回时,执行中心专家组裁决;第二,受理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裁,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此种判裁结果;第三,争议双方经受理争议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该协议。
④ 关于程序语言。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和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2.实体性规定。
① 关于投诉条件。根据CNNIC《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针对域名的投诉得以成立的条件如下:
第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第二,被投诉的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第三,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及包括该域名的其他字符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第四,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或者极有可能因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
投诉人应当出具有效证据,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投诉人请求保护的商标已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无需另行举证。
根据CNNIC《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针对通用网址投诉得以成立的条件为:
第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第二,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第四,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对其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② 关于恶意认定。根据《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 用以证明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第一,域名持有人曾要约出售该域名,且索要的价格不合理地超过其注册时支出的费用,具有营利性。
第二,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的目的并不在于自己使用,而在于阻止商标权人利用自己的商标或其中的组成部分作域名。
第三,域名持有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标记之间的混淆,引诱、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的。
但如果域名持有人能举证证明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域名注册与使用的恶意将不予认定:
第一,域名持有人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对构成域名的标识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的。
第二,在收到争议通知之前,域名持有人已开始正当地使用该域名,或者在其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善意地使用与该域名相同的标记,且已因而获得相当知名度的。
第三,商标权人的投诉构成"反向域名侵夺"的。
根据CNNIC《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负责裁决争议的专家组有权认定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是否具有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的恶意。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的证据:
第一,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通用网址,其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第三,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作者:未知,来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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