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问题探讨(4)
(四) 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肖像权更多考虑活着的公民的人身利益,对财产利用的保护相对较弱,而商标权也只是保护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国外立法看,多数国家明确规定了姓氏做商标的问题,有的是区别性规定,也有的明确规定姓氏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同时就他人使用姓名对该商标造成影响时作了限制。如《法国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第1条明确规定:“姓氏、别名、地理名称、专用或虚构的名称……等一切用于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有形标记都可视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标记。”同时在该法第2条规定:“以姓氏作为商标注册,不得禁止同姓者使用其姓氏。但如使用此姓氏有损于以此姓氏作为商标注册者的权利,注册人得诉请法庭限制或禁止其使用。”还有些国家明确规定使用的形式要件,即需经权利人同意。《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法》第7条第2项也明确规定,未经本人、继承人、相应主管机关或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同意,属于俄罗斯历史和文化财富的著名人物的姓、名、笔名及其派生名、其肖像或临摹作品的复制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我国如果能合理引用国外法律的精华部分来弥补现有法律的一些缺陷,我国的商标法将更加完整,更加有利于保护付出劳动成果的名人,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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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郭建.名人姓名形象的商标法保护[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5(5).(作者:吴学智,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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