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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争创中国驰名商标(2)

发布时间:2015-05-18 14:4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标更简单,结果造成认定过多过滥,甚至有甲地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在乙地法院不予认可或被撤销的情况发生。这也使“没有条件的创造条件也要上”驰名商标的弊端显露无遗。
  三、驰名商标的核心实质
  认定驰名商标实质上是对商标的专用权扩大了保护范围和力度,核心实质是保护。在我国不仅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而且还对在中国境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不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进行保护,而且还对在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服务)上侵害驰名商标权人利益的行为也给予制止。《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的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泽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j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项规定,把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解释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从而为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明确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假冒他人驰名商标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追诉标准之一,从而从构成刑事犯罪的高度对驰名商标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纵向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1989年商标局认定北京市药材公司的“同仁堂”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这是我国认定的第一件国内驰名商标,从而避免了商标权人的商标在日本被抢注的恶果,达到了保护商标权人商标专用权和合法利益的效果。1983年美国杜邦公司向我国商标局申请“FREOW”(氟利昂)商标注册时,商标局发出通知要求中国有关企业将“氟利昂”作为商品名称的一律改称为“氟制冷剂”,开创了保护外国驰名商标的先河。
  四、正确对待驰名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的核心实质是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确保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不是给予商标权人的一种荣誉称号,更不是企业获取政府高额奖励的工具。要把一个商标培育成驰名商标,是长期的、漫长的、复杂的过程,同时驰名商标不是万能的,并不意味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可以一劳永逸,高枕无忧,企业的利润便可以滚滚而来、驰名商标仅表明企业在此之前商标所代表的企业产品质量、企业文化、管理模式、售后服务等被广大消费者接受认可,在此后的时间里,企业还必须对自己的品牌加以培养、扶持和呵护,企业品牌的生命才能久盛不衰。
  驰名商标中商标不是因为被认定而驰名,是因为其本身已驰名需被扩大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力度而被认定。笔者以为政府可把对获得驰名商标企业的高额奖劢转化为政策倾斜,在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增加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根据企业广告投放量,自主创新成本的增加量而给予企业在融资、用地、用工及财政补贴等方面的补贴和支持,这样可减少部分企业急功近利,盲目申驰甚至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又能切实帮助企业在实施品牌战略过程中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企业扎扎实实抓好基础工作,稳步推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作者:未知,来源:四川省遂宁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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