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商号)权冲突问题浅析(3)
1、重视商标查询,防范于未然。
对于新设企业,权利人在申请企业名称前,就相关词汇除做企业名称检索外,还应当进行商标查询。通过商标查询及时处理“撞车”情况,这样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与已经是注册文字商标重复。当然如果检索查询中发现有依法可以申请撤销的商标,企业完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法处理[⑤],这样企业心仪的名称仍然有望获得。
2、创立自己商标,注册同名企业。
企业创立时,同时申请商标注册,创立自己品牌。也有些企业在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就将商标改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来使用,如原青岛电冰箱总厂改为“海尔集团公司”,原今日集团更名为“乐百氏”。这种类似“事后救济”的做法对那些较早成立、陆续开发若干商标的企业较为适用。当然企业在设立后,完全可以将自己的名称申请为注册商标并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上宣传使用,做好权利保护的防范。
3、申请驰名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实践中法院依此做出保护驰名商标的判决也屡见不鲜,如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诉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⑥]
4、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一定的条件,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他人所有一种法律行为。对于企业可以通过商标转让解决企业名称(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获得心目中理想的商标,快速的树立自己的品牌。
5、尽快明确企业名称(商号)权性质
我国对于商号的法律调整限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权的规范,并没有采取国际通行的做法即将商号权作为独立的工业产权来保护。[⑦]这也是导致权利冲突的重要原因。我国完全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做法,把企业名称(商号)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来加以保护,增加对企业名称(商号)登记中的公示、异议程序及与相关权利的协调。制定颁布一部法律从立法的条件和时间上目前还很难完成,针对当前亟待解决的企业名称(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纠纷,最好由有权机关出台或者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通过对企业名称(商号)的法律性质、企业名称(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认定标准、调整冲突非原则等内容的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的调整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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