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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使用中的著作问题(2)

发布时间:2015-05-15 10: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按版权局的规定,这样的行为构成过失罪;因而,多媒体出版商的版权注册无效。由于没有恰当地对已存在作品作出说明而被指控过失罪的情况,与欺骗专利局的情况相似,专利局认为,如果没有说明与一项专利相关的已存在的工艺,该专利将无效。上述情况珲反映了这样的趋势,也就是法官们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借用专利法的概念来判决版权侵权案,尤其是像电脑软件之类的功能性作品的版权侵权案。

多媒体制作者必须慎重地填写版权申请表才能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

在美国,用来决定一部新的作品是否有资格作为衍生性作品而达到版权保护的法律标准,与用来决定一部新的作品是否侵犯了原作已存在的版权而成为衍生性作品的法律标准可以是不同的。如果一部新的多毁体作品没有得到许可而使用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这部新的多媒体作品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三、出版多媒体作品需要取得版权和专利两张许可证

多媒体出版商从制作衍生性作品的中间方取得许可证的时候,还会出现复杂的问题。例如,拥有一部电影版权的中间方根据一部书改编的电影,第三方拥有该书的版权,中间方只拥有电影的版权。根据美国版权法,中间方不能自由地使用电影的版权,须受其与原著版权持有者之间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的限制。多媒体出版商需要从中间方及原著作方均得到许可,方能使用中间方所有的电影。这说明了重要的一点:多媒体出版商,当他从别人那里取得许可证的时候,需要确认给出的一方是否有权力给予多媒体出版商所需要行到所有许可权。除了上述版权方面的问题,多媒体出版商还需要得了解潜在的专利问题。例如,多媒体作品中的电脑软件(如查找,调出和压缩数据的软件)可能受专利法的保护。若真如此,多媒体出版商需要在得到该软件的专利许可放下的情况下,才能在多媒体亻 使用该软件制作一部多媒体作品,出版商需要得到其中所包含的内容和技术两个方面的许可,即版权和专利两张许可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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