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谐音商标违反诚信原则(3)
员各种社会力量对姓名谐音商标和其他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首先,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至今,其体例上的封闭性遭到诸多批评。这种体例的立法原意是:考虑到当时的执法机关
的实际水平,如果给予执法部门太大的裁量权,会导致一种危险,就是将很多正当的竞争行为当作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然而十多年过去了,经济体制转轨基本完成,当前确实需要鼓励竞争,但更要规范竞争,否则不正当竞争的泛滥必将破坏市场经济的活力。尽管允许执法机关依据一般条款进行判断可能会在实践中出现行为认定过程中的失误,但在规制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却会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毕竟竞争自由是原则,限制竞争永远是例外。
其次,严格商标的审查程序。有些国家的法律禁止用人名作商标,《加拿大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任何活着的或已死亡的但未超过30年的个人的名或姓不能注册为商标”,《俄罗斯专利法》也禁止使用名人的真名及笔名注册商标,而我国对此不作禁止。相对来说,我国的注册商标申请标准较低,那么在商标的审查程序上就应严格把关。《商标法》第10条第8款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条是公权力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的体现。政府不但有义务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也有责任净化社会风气,保证
社会的和谐发展。所以,拒绝注册“木子美”是一种理性行为。鉴于姓名谐音商标的种种负面作用,也可以将其纳入本条“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的范围。
再次,执法机关依职权予以取缔。1998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江西省宜春市出现的“江泽名酒”、“茅泽冬酒”作出批示,认为“江泽名”、“茅泽冬”文字与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谐音,以此作为商标使用,具有不良政治影响,并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商标法》第48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
标,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2条也作相对应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5条、第48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最后,鼓励公众提起异议和要求损害赔偿。由于姓名谐音商标损害对象是非特定的,其他经营者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很难获得赔偿。但商标法赋予了公众提起异议的权利,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才予以核准注册,名人本人可以人格权受损为由提起异议。即使商标已经注册,公众可依第41条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另外名人还可通过诉讼手段要求不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提高损害赔偿的数额,强化对受害者利益的保护,势必能激励公众的参与意识,形成强大的反不正当竞争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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