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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商号商品名孰轻孰重(2)

发布时间:2015-05-15 10: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建议设全国统一登记制度

注册商标和商品专用名称的权利冲突,绝对不是一两个企业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表示,注册商标和商品专用名称都属于商业标记,其基本目的都是使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与其他人的商品与服务,都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从两种权利冲突的成因来看,属于制度上的原因。因为商标和商品的专用名称的产生途径是不同的。从冲突的解决来看,可以考虑设置全国统一的商品专用名称登记或者备案制度,而且可以与商标申请审查相互协调,共享数据库,检索资源还有审查的标准,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大量纠纷的产生。

著名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专家、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程永顺表示,注册商标和商品专用名称的权利冲突,绝对不是一两个企业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我们现在鼓励创驰名商标,创中国品牌走向世界,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只能是毁了自己。除了从法律上来考虑解决之道外,也应当从历史的、文化的方面寻找原因。注册商标和商品专用名称作为商业标记的两种表现形式,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存在孰强孰弱的问题。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依据的是商标法,而商品专用名称的保护则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诸葛酿”酒与“诸葛亮”注册商标案待判

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初正式生产销售了一种名为“诸葛酿”的白酒,2003年初,江口醇“诸葛酿”酒获得四川省政府颁发的“四川省名牌产品称号”等多个奖项,并被四川省工商局认定为知名商品,其名称为特有名称。2003年底江口醇“诸葛酿”酒累计销售超过一千万瓶,销售额过亿元。2004年,因江口醇“诸葛酿”酒为知名商品,侵权者太多,四川省工商局将侵权者的行为列为查处重大不正当竞争案件专项行动处理。同年,江口醇“诸葛酿”酒再次被核准为“四川省名牌产品”。

2002年6月,泸州千年酒业公司购买了武汉同和公司“诸葛亮”商标,2002年7月22日,泸州千年酒业申请“诸葛酿”商标,并于2003年8月1日成立四川诸葛酿酒有限公司生产“诸葛酿”酒。并于2004年2月,开始生产销售“诸葛亮”商标的酒。

几年来,江口醇和泸州千年酒业围绕“诸葛酿”酒,展开了系列的争夺战。较近的一宗发生在2004年11月,江口醇在广东湛江中院起诉泸州千年酒业及四川诸葛酿酒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维纳斯”注册商标案告上最高人民法院

谊来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是“维纳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准使用范围为商品第19类(瓷砖)。2002年2月该公司在沈阳陶瓷城“亚细亚”店发现被告上海福祥陶瓷有限公司在其亚细亚瓷砖的包装箱上印有“维纳斯”字样,随后向法院起诉,提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诉讼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福祥公司使用的“维纳斯”与上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且都用在瓷砖上,但其商品销售的渠道不同。

福祥公司包装箱上印有“维纳斯”文字的商品,仅在沈阳陶瓷城的“亚细亚”店进行销售。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就不会对“亚细亚”专卖店里出售的“维纳斯”系列商品与“维纳斯”注册商标的商品产生误认。根据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判断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是否误导公众,是认定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福祥公司使用“维纳斯”文字,不构成侵权,于是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另一分析认定是“维纳斯”的先天显著性问题。

激战正酣的“诸葛”大战,平息不久的“维纳斯”纠纷案……最近几年,发生在有关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记之间的权利冲突越来越多,许多纠纷甚至上升到司法解决的层面,由于对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的判断存在模糊概念,具体司法机关的评判标准也不尽相同。(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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