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字号冲突的司法解决机制(2)
笔者对上述观点均有不同看法。对于第一种观点,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仍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仅以企业名称的登记与管理不在法院的审判职权之内而对该问题不予处理,似乎难以服人。对于第二种观点,若被告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变更其企业名称,法院如何强制执行该判决则是个没有解决的问题。对于第三种意见,如何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作出限制,或者说该企业名称的具体使用范围如何确定也是个难题,况且在某些情况下,只要该企业名称存在便是对原告权利的侵害,仅限制被告对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并未解决问题。
笔者认为,可行的解决方案是判令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变更企业名称。作为此项判决的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可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如果该被告逾期不变更的,则由法院责令该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部门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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