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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图纸”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2)

发布时间:2015-05-15 10: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4、解决商标、商号权利冲突,企业应当先行

  许章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商标也好,商号也好,实际上都是无形资产。在市场经济当中,不管是驰名也好,著名也罢,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利益。   之所以会产生商标和商号权利冲突问题,是因为市场经济追求个性的因素,也有文化背景和市场需求的因素,还有利益驱动因素。商标和商号属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和管理系统,法律上的冲突造成了目前的问题。   这种冲突单纯用商标法不能解   决。这是因为商标和商号的冲突造成了混淆,使得消费者误认为这个商号和那个商标,这个商号和那个商号是不是关联企业,是不是合资企业。不正当竞争和混淆违背了公平诚信的原则,需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去考虑如何解决。   从实际案例来看,一般都是知名品牌的企业注册商标在先,企业名称登记在先,搭便车、傍名牌的在后,这种情况在保护上可能比较好解决,胜算的把握比较大一些。但是,从这些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似乎假冒者、侵权者的意识更强一些,他们对法律的研究和运用也更主动更有效。从这一点来看,企业要想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当加强自我保护。

  5、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看商标商号冲突的解决

  须建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目前法院在处理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审判实践中,有三种做法。一种是判决停止侵权;第二种就是直接判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多少天以内到哪里更改或者变更自己的名称;第三种就是直接判决撤销。三种判决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打击制止侵权行为。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可能有一些障碍,也就是说怎样根据判决来执行可能有一些困难。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的冲突,现在靠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有国际经济大循环造成的国内经济的大循环之间的变化很大,于是各种各样的不正当行为都涌现出来,制造商品的同时制造出来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现实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有些滞后了。   如果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找不到具体的条文依据,能否直接利用反不正当法的第二条作为判决依据。目前争论很大,但我个人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在某些突出的情况下可以单独使用,但是要比较严格的掌握。   企业应该全方位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一定要有警觉性,要有敏感性,这个对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问题。全方位的保护就包括自己进行商标注册,通过个案来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对付不正当竞争就要有正当竞争的方法。   另外,即使对方是一个恶意的侵权者,法院在诉讼中也是平等对待,法院居中裁判,所有的认定和判决都是需要证据的。对原告来说,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诉讼依据,举证责任更大、举证更难。需要有专业的人员和专业的律师全方位地搜集有效的证据。

  6、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解决的司法实践

  杨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   商号与商标的冲突由来已久,是一个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从根本上来看,最好是从立法上彻底解决,而不是通过司法个案来解决。但是没有行政部门的推动,单靠司法部门个案突破,也很难在立法上有所建树。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到底属于正当竞争型还是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从理论怎么梳理清楚,还有认知上的障碍。之所以有这些障碍,是因为这毕竟是两个行政机关授予的权利,都是一种民事权利。两种权利发生冲突以后,首先要区分在先在后权利。两个商标也好,两个企业名称也好,总是一个在前一个在后,一定要看到在先权利的问题。既然有前有后,那么普遍的现象总是后面搭前面,不会前面来搭后面。一个权利具有相当知名度,就是背后有相当市场,有相当的市场份额,有相当的消费群体。所谓的搭便车、傍名牌,总是希望通过一种捷径来使自己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市场知名度提高,或者讲打开市场,占有市场。另外,要搭上,要傍上就要搞成一种混淆,让人们辨不清张三李四,于是就使得两种权利发生冲突。   如何确定谁是侵权者,首要的一个要素就是要区分有没有在先权利;第二个要素是要看在先权利者是否具有一定市场占有,或者说是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判断是否造成了混淆,还有从行业角度、消费者群的角度来进行综合分析。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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