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定报告的性质 采信的注意事项及存在的风险(2)
(3)虽然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在商标侵权案件的认定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不能作为唯一的证据,应通过分析证据与案情的具体联系,此证据与彼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关系或者一致关系,最终形成互相印证的证据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商标权人与被鉴定人存在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仅凭商标权人的鉴定报告不能认定权侵行为的发生,必须还应有其它一些互相印证的证据。
(4)工商机关对商标权人鉴定报告的真伪要有清醒的认识。虽然注册商标的所用人与使用人,对其商标标识更具有专业识别性,注册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定报告更具有较高的证明价值。但工商部门应正确对待注册商标权人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对涉案标志的判断和认定不应完全依赖商标注册人的意见。在实践中,个别商标权人因为十分关心打击“串货”问题,对“串货”的关注程度甚至超过了对假货的关注程度,有时会利用自己的独特身份,出具虚假的鉴定结论,将“串货”鉴定为“假货”。个别商标权人受检材、技术、仪器等客观因素影响,也出现过鉴定失真问题。因此在采信上应引起足够的重视,真正做到去伪存真,借助可靠的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对当事人的行为准确定性。
三、鉴定报告采信中存在的风险
长期以来,许多人认为只要厂家出具了鉴定报告,其形式要件符合法定要求,就不必管商品是真是假,按照鉴定报告的结论查处不会错,应该站在商标注册人的角度,保护其权益,就是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其责任也不在工商部门,而在鉴定人。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1)商标侵权的鉴定报告是鉴定而不是认定,工商机关是认定而不是鉴定,工商机关对涉案标志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有权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认定,无须报请商标主管机关来认定,更不应完全依赖商标注册人的意见。商标注册人的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是对物的来源的证明;认定是是否侵权的证明。因此工商机关在案件的查处中就应该负有对众多复杂证据去伪存真的职责。(2)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存在不合法、不真实的情况,那么在法庭上将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最终导致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因证据不足而被撤销、变更的风险,当然这种风险也只能由工商机关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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