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2)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现有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与其实施办法均没有对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冲突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所以客观上也多少存在着一些“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为了试图解决商号与商标的法律冲突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9年4月5日颁布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第五条又对于“混淆”作了范围界定。应该说,意见的出台对于解决商号与商标的法律冲突,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意见条文较为原则,如究竟何种情况下认定为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等,意见并没有进一步论及,所以不太具有可操作性。而且该意见从立法层次上也明显偏低,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进入到审判过程中,不能被直接予以适用。没有体系化的法律依据使侵犯者常存有侥幸心理,从某种意义上助长了两权纠纷在现实中的激烈化程度。
3、经济利益驱动下的考量
商标与商号同为识别性的标示,它们均是企业商业信誉的载体,不仅能折射出企业的经营信用、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也代表着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能够引导社会公众进行消费选择,蕴藏着巨大的财产利益。正因如此,在激烈的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中,商事主体更加意识到这两种标示对占领市场、扩大影响、获得更大利润具有多么重要的作用。一部分企业总是千方百计地不断提升商标与商号的市场知名度,力求提供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以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同时也赢得市场。但其他的经营者却被如此高的商业信誉和市场高回报额所深深吸引,往往利用他人的商标或商号做成自己的商标或商号,以攫取著名商标、知名商号所带来的巨额商业利益。可见如此权利冲突的原因是利益驱动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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