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情事变更原则”(2)
上述配套规则确实具有一定效果,但又会造成另一个不合理的现象,即“实体结果取决于程序进展”。由于人民法院只会考虑“行政行为作出之后,二审判决之前”的“情事变更”,案件的程序进展速度就具有了格外重要的意义,如果案件的审结时间早一些,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被诉行政行为,如果案件的审结时间晚一些,判决结果就可能变成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这显然不是程序进展应当作用于实体审理的方式。
建议
本质上讲,“情事变更原则”在诉讼中的引入是对商标行政授权确权制度漏洞的补救性规则设计,而该补救性规则设计又与行政诉讼总体制度框架下所确立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存在一定的兼容碰撞,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就会出现种种症状和不适。通过调整和变通审判规则来弥补商标行政授权确权制度的漏洞,仅可为权益之计,而无法成为整体规则体系进一步完善的理想路径和发展方向。解决现存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靠商标授权确权制度自身的不断完善和创新。
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是为了防止显失公平结果的发生,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原因在于:现有规则下,驳回或不予注册申请商标的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当事人在这些商标上的各种权益(包括申请日期权益)便告终结,当事人无法通过引用这些已被驳回或不予注册的“在先申请”来获得其再次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优先地位。如果解决了这个优先地位的问题,大多数情况下便可避免所担忧显失公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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