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歌手的遭遇看艺名与商标的权利归属(2)
自然人的艺名、本名、笔名、别名等均属于姓名。姓名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权,专属于自然人,不可剥夺,不可转让,不可继承。姓名权同时受到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理由在于自然人参与市场竞争时,姓名不仅是标记自然人的符号,同时也代表自然人的商业信誉。
商标权来自于商标注册。未注册商标经过使用也可以产生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标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该条款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实质就是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因此,商标权利归属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商标使用人。
该案中,钮某与上加一线公司签约合同时没有对“云菲菲”是艺名还是商标进行约定。但是,钮某实际使用了“云菲菲”作为艺名,由艺名而产生的姓名权应当归属于钮某。双方签约合同亦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钮某同意上加一线公司拥有一切有关名字的专有使用权。即便没有合同约定,即便艺名系由他人设计,由艺名而产生的姓名权亦应当专属于自然人,而不能归属于艺名的设计者。至于上加一线公司在对“云菲菲”进行使用的过程中作出的投资,应以获得签约合同约定收益作为回报,不能因此获得对“云菲菲”的排他权利。
假设上加一线公司在钮某使用“云菲菲”之前,与钮某约定“云菲菲”为上加一线公司的品牌,排除钮某对“云菲菲”享有专属权利,则“云菲菲”的法律性质应属于商标,权利归属于上加一线公司。否则,“云菲菲”一旦被定性为艺名,则姓名权专属于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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