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刑事法律保护的困惑(2)
发布时间:2015-06-08 10:40商业秘密网
同同时,本案例中,还隐藏着另一个问题,即互联网公司的责任。侵权人在发布上述技术资料时,未对资料作任何处理,原文均标明权利人的名称和“企业机密资料”等信息。互联网公司是否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是否有要求侵权人提供过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互联网公司未尽到审核的义务,且在权利人提供权属证明文件后仍拒不删除相关技术资料。互联网公司为何拒不删除呢?因为,互联网公司会因用户的点击率升高从中获得了收益。即使将来发布人的侵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互联网公司要承担的只是民事责任,这就让互联网公司有恃无恐。
在世界范围内普遍越来越重视商业秘密的今天,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增强其可操作性及保护力度,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创新热情,推断经济更快发展。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增加“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作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辅助要件。现行法律规定将“造成重大损失”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明确界定为量化的经济损失数额,不利于打击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但社会危害性却较强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本案例中,侵权人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利用互联网非法披露商业秘密,造成大范围下载传播,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价值几乎丧失,社会危害性极大,情节十分恶劣,而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权利人欲追究其刑事责任却遭遇法律障碍。
(二是加大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惩罚力度。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明显不足,与侵犯商业秘密可获得的巨大经济利益相比,其可能承担的责任不足以震慑犯罪。为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及创新热情,应当提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刑。
(三是增加互联网经营企业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共同犯罪惩处。互联网经营企业出于经营角度考虑,未经审核,致使侵权人任意将他人的商业秘密通过网络肆意传播扩散,在这个过程中,其通过提供传播平台的方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柯永宏 作者单位:研祥集团)(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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