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探析(4)
完善中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需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地丰富商业秘密的内涵,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地完善:
1.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中国目前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刑法》等法律,由于规定较为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完整商业秘密保护的体系,因此,建立一部单独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非常必要的。在这部法律中,首先,应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权属。即应当以国内立法的方式明确商业秘密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分类中的绝对权,这样不仅与国际商会及世贸组织等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并且也明确了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不仅可以适用《商业秘密保护法》,而且也可适用民法中的相关规定,使权利人被侵权时可依相关民事责任得到赔偿,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权人的利益,加大了保护的法律强制力度,以及对认定模糊性的去除。
2.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依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的适用范围限制在“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与发达国家立法及目前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不符。在中国,还应将一些传统文化中的所以留下来的民族工艺及手法,包括餐饮、工业制成手法、手工艺品制作技术等,避免民族优秀文化中,包含有商业秘密的内容泄露,造成重大损失。
3.创新商业秘密侵权中的举证责任配置。为使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人或持有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得到保障,中国可考虑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或其司法解释中规定有关商业秘密诉讼举证责任的特别规定,以解决现行诉讼中被侵权人因举证困难而导致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这一点可以借鉴证据规定关于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法,实行由侵权人证明自己不存在运用商业秘密持有人商业秘密的方式或方法。
4.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的特别保护。网络环境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的新问题是以往未遇到的,因此,针对目前网络传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作出相关法律规定,是极为必要和紧迫的。保护网络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外,还应在单位内部依法明确确立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充分发挥法律及管理制度的作用。这对于全球各国立法者来说都是一个重大挑战。我们要坚持技术标准与制度法律相结合的原则来处理和应对。
结语
商业秘密的保护已经不再单独限于竞争法的保护范围。我们应坚持与时俱进的研究态度和方法,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新问题、新情况、新手段进行系统分析,并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法,以此来解决商业秘密保护力度较低、保护的法律法规分散的现实问题,这对于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健康发展有着十分积极的促进意义。除此之外,还可以在形式和实质上实现与国际惯例的衔接,从而达到对商业秘密的全方位、立体化保护。(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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