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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程序中的商业秘密保护(2)

发布时间:2015-05-15 14:49商业秘密网

  那么商业秘密可以享受哪些待遇?最实质的就是限制商业秘密公开,337调查程序中商业秘密只有进入商业秘密保护令名单的人员和特定政府官员能够接触。规则第210.39条规定了商业秘密不公开待遇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商业秘密的内容不在公开的记录中出现,只是作为委员会秘密记录的一部分;二是商业秘密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在联邦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中使用;三是律师在提交文件时,应善意地尽量避免披露保密状态中的文件和证言中的具体细节,如果确实有必要披露引用其中一些商业秘密,则律师所提交的文件也应该作为保密文件,成为委员会秘密记录的一部分。因此,在ITC所有公开的文件中,商业秘密的部分已经被删除。也就是说,337调查程序中的材料一般都有公开版和保密版之分。同时,听证中涉及到商业秘密的部分也不允许保密令名单之外的人员参与(ITC工作人员除外)。
  美国337调查往往伴随联邦地区法院的平行诉讼。在联邦地区法院的知识产权诉讼可以与美国337调查同时或先后进行。这就涉及337调查程序中披露的商业秘密是否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使用的问题。 规则第210.5(c)条规定,在地区法院认为必要并发布保护令的情况下,在337调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可移交给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使用并认定为证据。
  2.保护令制度
  美国337调查的商业秘密保护主要靠保护令制度执行。在调查开始后不久,行政法官一般发布一个商业秘密的保护令。其主要内容是规定有权获取该337调查的商业秘密的人员,以及详细规定这些商业秘密的处理等。保护令不仅保护参与调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保护第三方根据委员会的传票提供的商业秘密。
  一般而言,有权进入保护令名单可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外聘律师和当事人的专家证人及翻译。以上人员需向秘书处递交一份愿意受保护令约束的信函。实践中,该信函内容主要包括:1、接受该保护令的约束;2、不向其他人泄露经保护令授权才能获得的商业秘密,例外是ITC调查该案的工作人员,该商业秘密的提供者,其他根据保护令有权获取该商业秘密之人以及其他特定的人。3、只能为本337调查案的目的使用该商业秘密,特定情况除外。我签署过的一份受保护令约束的信函(见附件二)。在实践中,外聘律师是非常注意保护令问题的。一旦律师之间谈论的问题涉及到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我们都会让客户安静地走开,电子邮件抄送的名单也必须删除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
  那么,公司内部律师为什么一般不允许进入保护令的名单呢?无定型金属合金案(案号:337-TA-143)中,ITC指出,公司的内部律师被排除在保护令的名单之外,并不是由于他们本质上靠不住,而是由于他们与公司的关系紧密。内部律师在公司中虽然只是法律顾问,但他们经常与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使得他们作为法律顾问和公司职员这两个角色经常混淆,如果允许他们也进入保护令名单,保护令的作用将极大地降低。此外,他们还常常和公司的技术人员定期交流,有可能有意无意地泄露从调查中得到的商业秘密。总之,对于是否泄露商业秘密问题,公司内部法律顾问的角色与外聘律师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除非信息提供人特别同意,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在美国337调查程序中不允许接触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经典的案例如硫化物案(案号:337-TA-296)。被申请人提起动议,请求在某联邦地区法院中进入保护令名单的四名公司内部律师,在ITC的程序中也有权获取商业秘密。该动议被行政法官驳回。行政法官指出:1、仅仅存在联邦地区法院的平行诉讼和该法院的保护令,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内部律师在337调查程序中可以接触商业秘密;2、本案被申请人并没提供特别事实以证明其内部法律顾问需了解商业秘密的必要,也没有证明前述必要超过了申请人因此承担的风险。3、337调查程序中的保护令独立于联邦法院程序的保护令,除非证明有关商业秘密与公司内部律师在联邦地区法院已经了解的商业秘密一致,否则内部律师不能进入337调查程序的保护令名单。 根据规则第207.7(d)条,进入保护令名单的人员违反保护令将导致严重的后果。例如,违反者及其合伙人、律师、雇员和雇主在ITC案件中执业的权利会被取消,禁入期可高达7年;对于违反保护令的专业人员如律师和会计师等,ITC向他们各自的职业协会通报该事件,以及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制裁,例如警告信。(作者:冉瑞雪,来源: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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