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专利权保护 > 典型案例 > 正文

宋志安诉无锡锅炉一分厂以第三人在后申请的专利制售产品侵犯(5)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5商业秘密网
  三、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无锡锅炉厂是按通用公司转让的技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是造成侵权的直接责任者,本应由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转让方承担责任。因此侵权责任应由通用公司承担。无锡锅炉厂以合同抗辩理由起到免除侵权赔偿责任的作用,但其仍构成专利侵权,根据《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锡锅炉厂与通用公司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无锡锅炉厂必须停止履行该合同,由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也应由通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以此作出判决。二审法院由于与一审法院对通用公司在诉讼中地位认识不同而导致赔偿责任承担的差异,作为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在此基础上依法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作者:,来源:)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