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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堆垛国际股份有限工司诉深圳富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发明(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5商业秘密网
  一、被告停止生产、销售DZW一110型单元组合(模块式)冷水机组及其他专利侵权行为。  二、被告愿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26990元。  三、意义  此案案情比较简单,其主要的的特殊性,就是原告是外国公司。因此在法院公报上登载此案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表明中国保护外国企业在中国的专利权。  四、分析  (一)外国权利人在中国的专利权的保护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我国专利法原则上承认外国人有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权利。一旦该申请案被授予专利权,则外国专利权人同我国专利权人一样成为我国专利权的主体,享有专利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同时应履行专利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外国人,既包括外国的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的法人。至于该自然人是否是某国的国民,应依该国法律而定。我国专利管理机关发现疑义时,可要求我国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我国法人一般指依据外国法律成立并在外国登记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我国专利管理机关认为外国法人申请专利有疑义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总部或营业所所在地的证明文件,以此核实外国法人的“国籍”。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及我国的有关规定,按以下原则处理:  1、在国内设有住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各国专利法一般都确认,在国内并经常居所的外国公民或由营业所的外国法人享有与本国公民和法人同等的申请并取得专利的权利,即享有国民待遇。《巴黎公约》第3条规定,成员国以外的国民,在成员国的领土内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企业的,在专利申请和取得专利方面都应享有与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这从专利权的性质上也应当得到肯定。因为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都是一种财产权。外国人长期在我国生活、工作或者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在我国长期营业,应当具有享有财产权的权利。22、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和法人可以在我国申请专利。因为根据《巴黎公约》第2条规定,给予本联盟成员国国民的国民待遇。我国是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受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的约束。所以自1985年3月19日起,凡是缔约国的公民和法人均有权在我国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但是《专利法》第19条规定了一定的形式要件。主要内容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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