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志和、天明美术印刷有限公司诉官窖中心印刷厂侵犯专利权纠(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5商业秘密网
原告:庄志和,男,37岁,北京市人。 委托代理人:花长荣,广东省深圳天明美术印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广东省深圳天明美术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绍王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伟刚,广东省深圳市专利服务中心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赛吉,广东省深圳市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南海市官窖中心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陈继均,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曹伟龙,广东省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海帆,广东省专利事务所高级工程师。 原告庄志和、广东省深圳天明美术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明公司)因与被告广东省南海市官窖中心印刷厂(以下简称官窖印刷厂)发生侵犯专利权纠纷,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庄志和、天明公司诉称:“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印刷方法”是原告庄志和于1995年12月30日取得的专利权,庄志和给予原告天明公司三年全国独家实施许可和三年后的普通实施许可,两原告有权一起对任何第三方的侵权行为进行追究。被告官窖印刷厂未经许可,连续两年生产、销售宣纸仿真国画挂历,既侵犯庄志和的专利权,也侵犯天明公司的独家使用权。故请求判令: 一、官窖印刷厂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印刷、销售侵权产品。 二、官窖印刷厂给二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三、官窖印刷厂公开向二原告赔礼道歉。 四、诉讼费由官窖印刷厂承担。 被告官窖印刷厂辩称: 一、原告的专利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中所规定的专利无效的内容和项目,已丧失了新颖性和创造性,不应该获得专利权。 二、原告将现有技术纳入其专利保护范围,违反专利法的规定,妨碍了社会公共利益。 三、我厂采用的印版是比原告专利先进的ICR-30工艺制造的,既然制版单位都没有受到侵权的起诉,也没有理由责怪我厂侵权。我厂所用的纸张是仿真宣纸,并非原告定义的宣纸,我厂的主要技术参数与原告的专利有六大不同之处,根本不存在销售和方法侵权的问题。总之,我厂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请法院公正处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11月15日,原告庄志和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印刷方法”发明专利。1995年12月30日,中国专利局授予庄志和ZL93114279.2号专利,并于1996年1月10日公告了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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