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庆志诉塔河林业局刨花板厂在其申请日前已使用的设备与其专利(2)
由于牛庆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应自1991年12月23日起算,塔河林业局刨花板厂的节能锅炉是自1991年7月开始研制,并在同年12月8日通过鉴定投入使用的,并且在牛庆志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后,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虽然两者技术特征相同,但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规定,本案不能认定塔河林业局刨花板厂的行为侵犯了牛庆志的专利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塔河林业局刨花板厂的行为未侵犯牛庆志的专利权,驳回牛庆志的诉讼请求,同时判令前者对持有的该项技术不得传播和扩大使用范围,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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