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陵制药厂诉江苏省中医药研究所签订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3)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2)“脉络宁注射液”已受到国家中成药品种有关行政法规的保护,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即使有企业受让了该项技术,亦不会得到生产批文。因此,金陵制药厂在事实上已拥有了独家生产的权利。 通过对本案合同性质的正确认定和对“生产专利权”的正确理解,法院认定研究所擅自转让技术给河南淅川制药厂是违约行为,从而做出相应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责任编辑按:因本案涉及到被告向河南淅川制药厂转让“脉络宁”技术合同的效力问题,且判决中又认定该合同无效,说明案件处理结果同该厂有利害关系,该厂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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