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龙头专利引发侵权案(2)
涉案专利二的设计特征为水龙头出水管为弯曲的扁平长方体设计,出水管与长方体的基座相连。开关把手位于基座右上部,把手底座为圆柱体,把手由一大一小两个互相垂直的片状长方体构成,其中小长方体另一端与圆柱体相连接。由于邝忠胜的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与涉案专利二的申请日为同一日,且邝忠胜的专利设计特征为水龙头出水管为弯曲的扁平长方体设计,邝忠胜的专利与涉案专利二的出水管部份的设计特征相同。因此,涉案专利二出水管部份的设计特征相对而言并不具有显着性。故涉案专利二中基座的设计、开关把手的设计特征,对涉案专利二的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经比较,涉案产品二的基座底部四周均有凸边,凸边与基座之间为直角连接。开关把手位于基座右中部,把手底座为一厚实的长方体,长方体的把手垂直于把手底座,其中靠近把手底座的长方体把手下部略细于把手的中上部。开关把手和基座之间,由一大小和把手底座相若的长方体相连接。因此,涉案专利二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产品二的外观设计在基座底部的设计、开关把手的设计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别。
因此,法院认定该两案中的两个型号的涉案产品均不侵犯原告相应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作出上述判决。
金凯登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是否中止司法审理
在这两起案件中,金凯登公司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侵权诉讼中,因涉案专利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为避免无效宣告结果与侵权诉讼结果的不一致,中止专利侵权诉讼的情况极为常见。而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并未因金凯登公司的无效宣告中止司法程序。
对此,承办法官认为,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如果在答辩期内提起无效宣告,一般情况下,法院应中止该专利案的司法程序。但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等等。当事人如果在答辩期之后提起无效宣告,一般情况下,法院不需要中止该专利案的司法程序。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这两起案件中,金凯登公司并没有在答辩期内申请无效宣告,亦未申请中止案件审理,而且金凯登公司以涉案产品设计是否与原告专利设计相同或近似,进行抗辩,因此,法院无需因无效宣告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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