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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状告东家确认专利署名权(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在该起诉讼中,公司作为被告,而公司的负责人孙先生及专利上另一署名人张先生作为“第三人”出庭。在庭审中,被告方面答辩称,关于谁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发明人应该是对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的贡献,所以原告应当说明本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是什么,第二方面,他要证明自己对实质性特点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根据庭审的情况来看,被告认为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应当是将配方和生产工艺结合起来的一种生产方法,原料的配方在98年国外已经出现硫酸钙板,已经是公开的技术,是不能申请专利的,用水压生产的方法也运用于制作瓦,该设备也是一个公知的技术,也不能申请专利,但是将压机用水压的方法来生产活动地板块(单块),这在全世界我们公司是第一家采用的,这是最显著的实质性特点。第三人孙先生、张先生到无锡一家公司考察后看到制瓦设备突发灵感,想到了用制瓦的压机稍加改造,采用水压的方法生产地板,回来之后就设计方案,张先生安排车间人员制作了一个简单地模具,生产出了试块,并对试块进行了检测,性能基本符合要求。这个实验孙先生、张先生包括原告,还有公司其他员工大概十几个人当时都在现场操作。我们认为该实验方案是由孙世度、张建华提出的,他们应当是本案专利的发明人,他们提出了实验方案。

被告认为,关于原告的工作职责,原告只是负责对原材料的选用、成份进行检测,对试块的性能是否达到要求进行检测,他的工作是辅助性的,没有创造性。

对于被告方提出的“孙先生、张先生去无锡一家公司考察后想到了水压的工艺方法”,朱津洋则说道,“无锡这家公司采用水压的工艺方法,是我从资料上查阅到的,然后跟公司负责人提出,他们才决定去无锡那家公司考察的。”

朱津洋状告公司确认专利署名权颇受业界关注。朱津洋说,企业里像他这样的技术人员类似的遭遇很多,很多时候都是一个项目、发明专利完成了,公司老板署名,发明成果被老板摘取,而作为技术人员根本没有署名权,“很多人都像我这样为一个项目呕心沥血,付出很多,结果却没有署名。”

随着当前一些企业越来越注重研发,朱津洋的遭遇也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朱津洋说,就以他的老东家为例,他们公司申请了五六十项专利,署名人几乎都是公司老板。

朱津洋在庭审中也提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利润的2%要给发明人的。因此,朱津洋眼下的这桩官司表面上争的虽然是署名权,但是在署名权背后却是企业利益分成。

当天出庭的第三人张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自称“在公司没有职务”,他告诉记者,目前公司的主打产品就是以这个发明专利为基础的。张先生也认为,朱津洋不能成为专利的发明人,只是做了一些辅助性的工作。

“如果抛开我们这个官司不说,假设朱津洋说的情况都是真的,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张先生也谈了自己的看法,“其实这个可以在事前双方约定好。在搞这个项目之前,技术人员和厂方可以先签一个协议,约定专利署谁的名字,或者更加直接点,专利申请成功后给技术人员多少钱。约定明确后,就用不着打官司了。”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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