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钻声屏障公司与武汉昊泉环保科技公司专利侵权纠纷(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点评:
由于涉及到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问题,举证责任分配成了本案重要焦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这两个发条都是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就如何适用该款法律规定的问题上,要注意两个条件:第一,制造方法所制造的产品应当是一种新产品;第二,被控侵权物与采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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