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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程市光源与中山市古镇星雨灯饰厂专利侵权纠纷(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点评: 本案涉及被请求人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星雨灯饰厂是否存在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因此,关键是要分析和判断被请求人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星雨灯饰厂在展览会会场展出被控侵权产品“椰子树灯”,现场散发产品宣传册《星雨灯饰》是否属于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如符合,则被为侵犯请求人沈阳程市光源有限公司的专利权,否则即不构成侵权。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里讲的“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是指明确表示愿意出售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行为既可以面向特定对象,也可以面向不特定的公众;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既可以通过展示或者演示或者演示的途径,也可以通过电话、电传、报刊、网络或其他途径。在实践中,一些企业自己制造或者从他人那里购买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后,为了销售这些产品,往往会采取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或者在一些展览会或展销会上展出的促销行为。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判断,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在展览会上以现场展示产品、现场散发产品宣传册的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其许诺销售专利产品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应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是正确、恰当的。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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