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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文林与武汉红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点评:

从理论上看,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以下两种较为极端的学说:一是周边限定论,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文字确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要作严格、忠实的解释,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大范围,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必须受该范围的限制,不得越雷池一步;二是中心限定论,指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两种学说的优点和缺点是互补的:前者有利于确保专利权保护范围对社会公众的确定性,但是过于刻板,使权利要求的撰写变得过于重要,略有疏忽就无法弥补,不利于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后者的优点是其保护范围的延展性较大,较为灵活,有利于专利权人,但是过于灵活则不利于保障必要的法律确定性,不利于建立稳定的经济秩序,对公众来说不够公平。本案中如何确立被请求人是否构成侵权:其一被请求人在其制造的防盗门产品上所安装的“锁具”已经具备了该专利的全部不要技术特征,其锁具上已具有与多向锁舌相连的连杆,即该连杆具有与多向锁舌相连的功能;其二请求人出于生产经营目的的需要,购买了侵权产品并整体安装在自己生产制造的防盗门上,虽然被请求人实施了安装锁叉(即请求人所称的特殊连杆)、连接等装配行为以保证防盗门功能的实现,但是该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通过对该侵权产品的整体使用,达到其制造“自动锁具”防盗门功能的必要行为,而不是制造侵权产品“锁”的必要行为。因此,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其被请求人构成侵权是必然的。

(处理单位: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处理时间:200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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