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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宇工贸有限公司与武汉金刚高丽建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点评:我国《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案的专利的授权时间是2002年12月18日,在此之前,该产品已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武汉金刚高丽建材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从韩国商人金锡焕购入,有购入发票等原始单据为证,同时也进行销售,销售给成都金刚高丽建材有限公司,有成都金刚高丽建材有限公司的收货单等为据。可以认定为该专利在获得专利权之前其产品已面向市场。本案专利是否侵权的判定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延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有的公知设计内容。
(处理单位: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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