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宏大与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牡丹支行专利侵权纠纷(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点评:公知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或诉讼中),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等同的情况下,如果被请求人(或被告)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与一项已知公有技术相同,则被请求人(或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诉讼,但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可以不中止诉讼。这项规定明确指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用公知技术可以作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并且人民法院依据公知技术进行判决,可以不受当事人启动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程序的限制。
(处理单位: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来源: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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