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东机房(集团)公司诉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侵犯外观设计(3)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一、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侵权产品生产模具,公开赔礼道歉; 二、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赔偿江苏华东机房(集团)公司经济损失14182.35元; 三、本案受理、调处费由江苏华东机房(集团)公司、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各承担5000.00元。 以上款额,汇至本局账户(户名: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账号:077800819900010238开户行:华夏银行鼓楼支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本局将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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