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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实施专利侵权纠纷案,看专利实施许可(3)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从法律规定的实质来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都必须经专利权人许可。不经许可而实施(强制许可除外),必然构成侵权;许可的方式,从严格要求上应当是书面合同方式,但以本案方式许可的,从实质上讲是不违法的。所以,沈存正一方面承认默许许可,另一方面又以未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为理由认为电器厂侵权,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诉电器厂侵权的主张是正确的。

但是,沈存正还有一个“收回电器厂场效应治疗仪专利实施许可权”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实际上未涉及,却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显系不当。沈存正的这个诉讼请求和其诉电器厂侵权的诉讼请求,是两种性质的诉讼请求,不能不加审理就以一个诉讼请求不成立而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侵权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等于沈存正不能收回专利实施许可权。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的许可权,包括选择实施人、实施地域以及许可的期限等方面的权利。实施人如违反实施许可合同的规定,专利权人就有权收回专利实施许可权。本案在默许许可的情况下,因无许可期限的约定,专利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实施人停止使用其专利。所以,本案在沈存正明确提出要收回专利实施许可权,法院又认定双方实际上有默许许可关系的情况下,应当对此作出裁判。

另外,沈存正还要求电器厂登报声明道歉,此是基于《甘肃日报》曾刊登过的报道称“场效应治疗仪”是电器厂研制成功的这个事实。对此,电器厂虽对沈存正不存在侵权问题,而不用登报赔礼道歉,但电器厂是报道的受益人,其有义务登报声明更正不符合事实的报道。因此,法院应就此点也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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