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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两年接传票 历经四审终调解(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重审判决天翻地覆所为何?

诉讼又回到新城区人民法院,被告鲁枫向法庭提供了新的证据:日新研究所向福建、安徽、江苏、大连等地的销售客户发放的《销售业绩表》和《产品技术说明书》,其中有的客户已将《销售业绩表》和 《产品技术说明书》对外公开过,以此证明原告的微机控制电除尘系统和客户名单已没右秘密可言。法庭对此予以采信。鲁枫提出,日新研究所现行的《保密合同》已经新增竞业限制补偿条款,以此证明原先与其签订的《保密合同》是错误的、无效的。但新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保密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的表述。虽然合同没有约定给被告补偿,但应视为自愿放弃补偿,合同本身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2005年8月,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认定:吉佳公司生产与原告相似的产品,但在被告离开原告单位之前吉佳公司就已经在生产该产品,因此指控被告使用了原告的技术,没有相关的证据。原告要求对大连西海热电厂的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因为该设备不是被告公司生产,不负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义务,也不承担不能进行司法鉴定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保密合同,证据不足;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不予支持。 由于原告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举证不足,输掉了这轮官司。

原告突然撤诉埋玄机

原告日新研究所不服重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但却没有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在原告上诉的同时,被告也上诉了。被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对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保密合同有效的判决。被告认为重审法院没有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原告和被告在二审庭上依然持续着唇枪舌战,依然重复着以往庭审中的辩辞。正当双方互相辩驳,胜负难定的时候,原告却突然向法院提出撤诉,转而起诉吉佳公司的6名员工。 原来自从鲁枫离开后,有6名年轻技术人员也先后从日新研究所辞职,到吉佳公司任职,而且这6名员工与鲁枫不同,他们在日新研究所工作期间都得到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如果日新研究所起诉这6名员工,必胜无疑。鲁枫随即请求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 原告找到了被告的“软肋”,案件再次峰回路转。 在一审和二审中多次坚拒法院调解的原、被告双方,很快谈好和解条件。被告提出愿意向原告赔偿10万元,前提是原告不再追诉吉佳公司和6名违约员工的法律责任。而原告则提出,吉佳公司和6名员工在不再损害日新研究所利益的条件下,接受被告的赔偿。2005年l 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调解:上诉人鲁枫于判决生效起立即付给上诉人日新电子研究所10万元人民币,双方当事人均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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