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觊觎商业秘密:商业“无间道”几时休(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作为当今世界上的经济、科技超级大国,美国每年的科技投入高达2500多亿美元,经济和科技的高度发展,也使其成为各国商业间谋“猎鹿”的乐园。长期以来,美国一直是其它国家窃取商业和科技机密的最大目标,也是世界上商业秘密被窃受损最大的国家。1987年,美国马里兰州的企业管理研究中心估计,美国公司每年因机密被窃蒙受的损失达500亿美元,而在1992年,高达1000亿美元。美国中央情报局曾列出23个将美国公司作为获得情报对象的国家,日本、法国、以色列、韩国等国都赫然在列。

  窃取商业秘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获得经济利益。比如,以色列窃取美国商业机密,经常是为了还把从美国搞来的经济、科技情报转售给第三国,谋求政治和经济上的利益。但是,窃取商业秘密也成为一些国家的发展战略,加快提高本国的工业水平,缩小与竞争国家的经济和技术差距。

  日本社会一度普遍认为,既然用100万美元即可买通美国有关人员得到一项技术情报,自己就没有必要用数年时间、花费数亿美元去开发,况且自己的研究成果不一定比偷来的好。这种思想观念的指引下,日本私营公司积极开展情报工作,并且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密切合作,甚至得到了政府内阁大员的亲自支持。另外,早在1962年,日本就开设了一所“工业保护学院”,其目标是为日本公司训练工业间谍,同时指导它们如何对付外国工业间谍。近一二十年来日本公司在外国(特别是美国)的窃取技术和商业情报的活动层出不穷。其中著名的案例是,1982年,美国联邦调查局破获了日立公司和三菱公司驻美国代表企图非法收购IBM公司商业机密一案。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窃取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人们往往急于求成,不择手段。许多企业深谙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个别企业甚至鼓励员工挖机密、做卧底。关于利益与背叛的故事总是在重复,商业“无间道”愈演愈烈。

  国际上普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加强立法保护。德国1909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身为商事企业的职员,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故意加害商事企业主,擅自将由于雇佣关系获取的商业秘密告知某人,应对此行为的实施人课最高为3年之徒刑或罚款。”比利时、荷兰、美国、日本等13个国家的法律专家早在1970年9月的一次国际会议上就一致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实际专有权,对采取非法手段获得和使用者,可追究民事责任。

  美国政府则相继采取了一些反制措施。1994年,在国会敦促下,白宫成立了国家反间谍中心,协助有关部门执行任务。同时,国会要求总统自该年起,每年发表一份经济间谍活动报告。1994年10月,克林顿签署了《1996年经济间谍法》,该法首次将“经济谍报”与“经济盗窃”区分开来,规定前者是指企图把美国商业机密提供给外国政府,后者则是指企图把美国商业机密提供给私人或私人机构,而二者同属联邦调查局职责范围。触犯本法人员一旦经判定有罪,将可能面临1500万美元罚金及15年徒刑的重罚。该法的颁布,为司法部、联邦调查局、中央情报局等职能部门在执行任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更为主要的是,企业本身应该加强管理,积极防范窃取商业机密。IBM员工进厂的宣誓书上写着:不在任何场所谈及技术秘密;在职人员参与一切活动均不准触及秘密情况;对方如果问及,要明确拒绝;无法回避时,宁可退席。但费亚卡在其所著《另一类战争:经济间谋在美国》一书中指出,商业秘密失窃之所以严重,很大程度上在于美国公司自大有余,谨慎不足,除国防等要害产业外,一般企业对此往往疏于戒备。

  为了积极防范泄密,企业在招聘,辞退等关键环节和关键部门都应该加强管理。特别在员工管理方面,企业可利用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加载防止拷贝的软件、分割条块稀释机密、绝密由法人审批、关键岗位部门实施重点防护等方法。国内企业比如华为成立了200人的信息安全部,制订《白皮书》,采取专利和商业秘密交叉保护知识产权,其精心打造的制度、授权和技术设计都颇令业界称道。此外,应该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关心员工的情绪,对于杜绝恶意窃取行为防微杜渐。(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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