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某服饰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
邱某不服原审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予以确认。
另查,邱某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一份“浙江省嘉兴市统一收款收据”,用以证明B公司与欧丝婷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已将5.6万元订金退回欧丝婷公司。A公司认为该证据是一份孤证,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有效性。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原审判决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此不再审查。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邱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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