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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与商业秘密纠纷的区分(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不同观点反映了区分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争议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的重要性,因为上述两种观点不是价值取向争论的问题,而是裁判原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该问题直接涉及法院是否依法裁判,且裁判结论是否正确。上述第一种观点错误,第二种观点正确。理由是: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争议纠纷在性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属违约之诉。而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属侵权之诉。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法院不能将两种不同性质的诉糅合在一起进行审理。第一种观点显然没有注意到这两种不同种类之诉的差别。

  因不同类型化民事案件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故我国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存在庭室的分工;同时,法律对有些类型化民事案件的审理规定了特殊程序。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由审理劳动争议的民事审判庭审理,而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应由法定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第一种观点没有注意到劳动争议案件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差别,更没有注意到这两类案件适用不同的程序,依该观点处理案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从审判流程来看,我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流程为,先由原告到立案庭立案,确定案由后再分配给不同的审判庭审理。就本文案例来看,陆地方舟公司以曾庆文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曾庆文虽有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行为,但没有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事实,故法院应驳回原告要求曾庆文承担侵犯其商业秘密权益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原告可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之竞业禁止条款,而曾庆文违反了该竞业禁止条款约定为由,依据法律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来解决双方纠纷。但应注意,因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就本案来说,法院不能在原告提起的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中处理本属于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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