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跳槽赔了单位十万元 提醒职场人跳槽须谨慎(2)
本案的焦点为双方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没有约定,原告应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规定了竞业限制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及《技术商务保密协议》的时间为2006年7月和2007年4月,该法对于本案并不适用。
本案的关键即为被告是否实际向原告支付了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没有支付,则原告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已经支付,则原告应履行此义务。本案中,被告已经履行了给付原告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故原告也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得继续在采油公司就职。
据此,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来源: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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